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坚定不移地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吉林省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范围内我校各单位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讲座、论坛、研讨会、读书会、学术沙龙、宣讲会、专题辅导等活动或在校外以东北电力大学名义举办的此类活动,以及外单位使用本校场所举办的活动等。
第三条上述任何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遵守党的纪律、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我校校纪校规。学校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正确政治导向,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阵地。
第二章 活动的审批
第四条对校内各单位举办的活动,从严管理把关,严格落实“一会一报”“一事一报”制度,必须按程序申报,经本单位党政领导审查同意,填写审批表,报宣传部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五条校内各单位举办涉及意识形态领域重要重大内容的活动,要提前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六条为实现对相关活动严格、高效、便捷的管理,根据活动规模和参加范围,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1.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报告会等活动的校级主管部门是校党委宣传部。以学校名义或学校相关党政职能部门举办的活动,须经校党委宣传部批准。政治思想理论、形势政策、德育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由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由教务处或科产处、党委宣传部联合审批。
2.举办单位党政负责人为第一政治责任人和第一管理责任人。各单位举办上述活动,须经党委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方可举办,每学期末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举办的上述活动,须经校团委负责人审查同意方可举办,每学期末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各学院团学组织举办的上述活动,须经各学院党委审批。
3.举办哲学社会科学国际学术会议,或邀请国外境外人员担任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等的报告人,要严格按照中宣部、教育部、外交部的规定要求执行,由国际合作处、科产处、党委宣传部联合审批。
4.主办单位要认真填写《东北电力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等活动审批表》(见附件),将报告会等活动的基本情况报相关审批部门。学术讲座应提前一周、大型学术会议提前15日审批。对因不按程序申报擅自举办或在活动中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要追究主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凡我校教职工担任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报告人,必须经过本单位党组织批准。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对本单位参加上述活动的人员,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并及时和主办单位了解本单位担任报告人的报告情况。
第八条举办单位要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等活动的组织管理,绝不能给错误思想和言论提供传播渠道和机会。在活动过程中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主办单位要及时制止,并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要向审批审查部门和党委宣传部报告情况。
第九条举办单位应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秩序维持、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条对于经过审批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如需进行对外新闻宣传报道,须征得校党委宣传部的同意,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
第十一条未经学校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哲学社会科学类活动不得擅自接受境外基金的资助。
第十二条各基层党组织、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按照本《办法》加强管理,严格把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东北电力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报告等活动管理办法》(东电党办字〔2017〕24号)同时废止。